山东企业专利|什么是专利临时保护期?以及保护对象是谁
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然而,一项发明专利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提交、公开,然后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之前就已经公布了。由于未经授权,申请人不能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因此,临时专利保护在此时应运而生。咨询电话13361056621
那么什么是临时专利保护呢?下面的 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
1。概念
专利法第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这段时间,即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告后、授权前授予的保护,一般称为“临时保护”。
2。受保护的对象
只能是发明专利申请,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中国的实用新型和设计只需进行简单的“初步审查”,授权和披露同步进行;然而,中国的专利制度不仅对发明进行初步审查,而且采取“实质审查”和“早披露、晚审查”的原则,这就要求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只有发明专利才有“临时保护期”。
3。特征
1。严格的及时性,即从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到专利权的授予。
2。在此期间,如果申请人发现有人未经许可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不能禁止其实施,也不能以其专利申请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3。用户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发明创造是否可视为侵权,是要求收取适当使用费的依据。
4。临时专利保护使用费金额的定义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十八条:权利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至授权书公布之日期间,请求实施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费合理确定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保护期内发明技术的使用费金额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双方的利益合理确定。
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专利类型、涉及产品的生产规模、销售价格、利润和合理的维权支出,以便合理确定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
对于权利人同时主张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和发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考虑到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与专利侵权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原则上,法院应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或者分别为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和专利侵权的赔偿期。